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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6)(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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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萌说:“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林自遥说:“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孙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之后,原告刘梅被甩出车外,背部着地受伤,这份证据恰好证明,事故发生当时,原告是车上人员,并不是车外人员,原告被甩出车外是事故发生的结果。对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质证完毕。”林自遥说。

“被告举证。”王萌说。

林自遥说:“被告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车牌号为怀A2xxxx机动车车主孙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合同。第二份证据是孙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两份证据共同证明,事故发生时,只有车外人员因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车人驾车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被告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显然本案并非此种情况。”

交强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王萌多年在民事审判一线工作,对交强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驾轻就熟,她知道林自遥说的是对的。

但是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点在于原告属于“车内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其实在庭前阅览案卷时,包括现在庭审,王萌都倾向于认为刘梅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

但是人都有恻隐之心,看到刘梅包着纱布的惨状,王萌心里不可能没有触动。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王萌对陈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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