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章未成年人犯罪
这一天是李永恒指定辩护的案子开庭的日子,由于本案是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法庭开庭不公开审判,所以张梓凝无法来旁听。其实她很想旁听本案开庭的。
李永恒对这个案子有了充分的准备,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都是在张梓凝的陪同下进行的。
走访了被告人的家属,得知了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才不得已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的。
他完成自己的学业,想偷一些钱,为自己交学费,不过他由于过分小心,在实施盗窃的时候,腰里别着一个匕首。这才构成了抢劫罪,因为刑法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视为抢劫的,以抢劫罪论处。
被告人的年龄,在犯罪的那一天,他还不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仅仅是盗窃的话,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正因为他携带的匕首,以抢劫罪论处。才会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有主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是自首。
虽然被告人是在三机关发现他犯罪之后,他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但是也具自首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基本上弄清了上述的事实
接下来李永恒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法院的指派,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接受指派之后,我做了大量的调查访问工作,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卷宗,对本案的案情进行了周密的研究。尤其是通过今天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加周详的了解。
现在我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法律无外乎人情,被告人的年龄,正是学习成长的阶段,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包括法官,检察官,还有我们的辩护人我自己在内。
我们都从未成年的阶段走过,我们经过的教育基本相同的,我们都生在红旗下,在党的阳光普照之下,茁壮成长。
也正是因为这样,幸好我们没有沾染各种违法犯罪的毛病,所以我们今天会站在审判席的各个位置。而把法庭的最后的,也是最倒霉的位置,留给了我们在座所有人之中,最小的这个可怜的被告人。
我们没有成为被告,可是我们面前的这个被告人,现在他仅仅十六周岁,昨天是他生日,这是他最为悲惨的生日。
他这个生日是在牢房里度过的,我们无法想象昨天被告人的心情是怎么样的。
但是他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还不满十六周岁。
由于他的鲁莽,他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携带了匕首,正是因为他老老实实地交代了罪行,他把携带匕首的事实在公安机关供述,才构成了今天对他的审判。